明末改革第36章 司法改革
时至崇祯十六年岁末大明疆域内的行政架构依旧维系着其祖制下的基本框架。
全国计有十五个承宣布政使司其下辖一百四十府二百一十二州以及一千二百一十一县。
这套自洪武、永乐年间便奠定的行政区划与官僚体系构成了帝国统治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的权力运作中情况已大不相同。
出于应对内忧外患的需要朝廷向各地派遣了大量持有“总督”、“总理”、“巡抚”等头衔的钦差大臣。
这些本为临时差遣的职务自天启朝乃至更早便已呈现地方化、常设化的趋势逐渐成为凌驾于“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目前朱由检麾下便有: 孙传庭与王洽以总督身份共管北直隶、河南、山东、陕西、四川五省军务。
洪承畴总督广东、福建、广西三省。
此外如李岩之于河南方孔炤之于湖广荆本澈之于南直隶陆振飞之于浙江。
皆是以巡抚之职行军政一把抓之实。
于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便摆在了龙书案前:那些原有的、法定的地方大员如左右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以及掌管刑名的按察使、副使、佥事他们现在该干什么? 帝国的官僚体系出现了严重的职权重叠与名实分离。
布政使司理论上是一省最高行政机构但巡抚的常设使其权力被架空沦为了主要负责具体民政事务如户籍、田赋、财政的“大管家”;按察使司也同样在巡抚总揽全局的情况下其司法与监察权能也受到制约。
我们的崇祯皇帝朱由检此刻正为此事头疼不已。
官员太多层级太繁政出多门效率低下。
在大明面对祖制你可以在其之上“创新”增加新的职位与机构正如朱由检本人创立的“北直隶屯田总理大臣”一样以解决迫切的现实问题。
但是你几乎不能“删减”。
任何试图裁撤祖宗定下的衙门与官职的行为都会被文官集团视为动摇国本、违背祖训的逆行将遭到巨大的政治阻力。
于是一场旨在厘清权责、提升效能的“大明官员职责厘定”工作在崇祯十七年初悄然拉开了序幕。
删?是万万不能删的。
这其中的道理恰如那部脍炙人口的英剧《是大臣》中所揭示的官僚逻辑——有时为了裁撤一个冗余职位你不得不先增设十个委员会来论证其冗余性最终结果反而是官僚体系的进一步膨胀。
在大明这更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
皇帝手握至高权柄可以恩赏臣工擢升品阶;可以雷霆震怒将大臣推出午门问斩;可以一纸诏书罢黜官职;可以流放千里发配边陲;甚至可以投入诏狱令其生死两难。
然而纵使皇权浩荡却有两件事堪称禁忌: 第一你不能把那个“位置”给撸没了。
即便某个官职早已形同虚设无事可办但只要它是太祖高皇帝钦定、载入《诸司职掌》和《大明会典》的它就必须存在。
裁撤一个官职不仅仅是去掉一个头衔而是在动摇祖宗成法是在质疑王朝建立之初的制度设计。
这会被天下士人视为“悖逆祖制”的昏聩之举引发的朝堂震荡远超处置十个贪官。
第二你绝不可以降薪!官俸乃是朝廷体面、士人尊严之所系。
“禄以养廉”是千年古训。
俸禄一旦涨上来了就如同覆水难收岂有再降回去的道理?这成何体统! 让那些位列朝班的老臣们领着比往年更少的俸禄这不仅是打整个文官集团的脸更是向天下人宣告朝廷的财政陷入了难以为继的窘境将严重动摇统治根基。
只能“恩出于上”不断施以恩赏断无收回之理。
因此大明的皇帝们常常面临这样的困境:他们可以轻易地夺走一个官员的性命、自由和官职却难以动一个闲置的衙门、一个虚衔的官职以及那份已经涨上去的、象征着身份与地位的俸禄。
面对臃肿而权责不清的官僚体系朱由检展现出了务实的政治智慧。
既然不能裁撤官职他便着手进行一场深刻的职能重组核心在于理顺关系、明确权责。
他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行政系统:确立巡抚核心 将左右布政使及其下属的参政、参议等明确划归巡抚直接管理和领导。
巡抚成为地方名副其实的最高行政长官布政使司则转型为其领导下的首席行政执行机构专司钱粮、赋税、户籍、田土等日常民政从决策者转变为高效的执行者。
二、司法系统:独立与垂直管理 与此相对按察使被独立出来构建起一个相对垂直的司法体系。
其被明确为地方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专管刑名诉讼。
明确审级: 县级诉讼由按察佥事负责审理。
州级诉讼及更重要的案件由按察副使负责审理。
按察使则作为一省司法的最高长官负责监督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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